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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豪记杂货店被罚款 500 元

  • 发布日期:2024-08-22 19:11    点击次数:120

(原标题: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豪记杂货店被罚款 500 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豪记杂货店因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被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罚款 500 元。

根据公告内容,当事人于 2022 年 2 月份时购买并投入使用的 1 台电子计价秤(生产企业: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编号:J3584218),用于销售水果产品的贸易结算用途,上述涉案电子秤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非自动衡器”,是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至 2024 年 6 月 12 日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计量器具未经检定合格,亦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豪记杂货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构成了违规行为。罚款 500 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豪记杂货店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WH3X63L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徐金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南)樵综执市监罚罚字144号违法行为类型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份时购买并投入使用的1台电子计价秤(生产企业: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编号:J3584218),用于销售水果产品的贸易结算用途,上述涉案电子秤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非自动衡器”,是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至2024年6月12日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计量器具未经检定合格,亦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05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8-16处罚机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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